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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义务由谁来履行?

2026-06-20昆明债权收购律师

债权让与通知义务由谁来履行?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为保证债务人知晓其应向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通常情况下,该通知义务由原债权人负责履行,因为只有原债权人才最清楚自己与债务人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将债权转让的信息传达给债务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原债权人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时,允许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完成通知义务。此外,《民法典》还指出,在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前提下,受让人也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并且一旦通知到达债务人处,即视为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欠条过期能否再追讨?

欠条过期能否再追讨,主要取决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三年未行使权利,则丧失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可能性。但是,即使超过了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债权本身并不会因此而消灭,只是失去了胜诉权。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如果能够证明在诉讼时效期内曾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虽然原则上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应当由原债权人来执行,但在特定条件下,受让人亦可成为通知主体之一。无论如何,重要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准确无误地接收到关于债权变更的信息,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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